覃教授说,现代科技的进步,工伤事故越来越具有频发性、损害大等特点,已经成为一个不可被忽视的社会问题。面对着雇主、雇员以及第三人利益的平衡,法律必须合理安排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适用关系,寻找到一种内蕴合理性与妥当性的解决机制,并且构建符合中国国情要求的模式。
覃教授总结了国外立法例。他说,各个国家立法对于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损害赔偿关系的处理的不同方式,体现了不同的理论坚持。面临工伤保险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困难的选择,我国学术界所持的观点也莫衷一是。著名学者王利明教授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较为科学合理。在第1995条规定:“劳动者执行职务过程中非因第三人的行为受到人身伤害,可以请求工伤保险补偿的,应当先向保险人要求补偿。再就工伤保险补偿与实际财产损失之间的差额以及精神损害,请求用人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1996条规定:“劳动者执行职务过程中因第三人的行为受到人身伤害的,应当先请求工伤保险补偿,再就工伤保险补偿与实际学者们也争论颇多。他说,有主张应在减少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损害赔偿之间过大的差距的基础上,坚持以替代模式为主,以经过改良的选择模式为辅的模式。即,在不存在第三人加害行为场合,工伤保险制度具有法定优先适用的地位,替代侵权损害赔偿。而在存在第三人的加害行为且符合工伤赔偿构成要件时,受害人或者向工伤保险基金请求给付,或者向加害的第三人请求赔偿。受害人一方一旦做出选择,即不得再从程序或者实体上寻求另一种救济。覃教授在讲座中还介绍了法学
覃有土教授作学术讲座
学术讲座现场
2003网站太阳集团院长李振华教授作讲座总结